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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一个月前进入了一家英语雅思培训机构,面试的时候因为他们对我期望很高,说是试用期两个月,如果表现好一个月就转正,结果刚刚一个月的时候我以为还要再使用一个月,结果突然就说要辞退我,而我并没有严重犯错,请问这合法吗?而且到现在试用期合同都没有盖章,我应该怎样维权呢?

合同纠纷
2019-09-02 13:18:4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想维权,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实务中常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   没有标明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反馈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在与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向您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约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就意味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被试作正式合同,劳动合同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那么该试用期就是合同的期限,视为用人单位放弃对您进行试用的权利。  只要建立劳动关系,不管是否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都应为您缴纳社保。对用人单位来说,社保是劳动合同里不可或缺的条款,对您来说,社保是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的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要证明您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在招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他们的录用条件;其次,在试用期间,要有严格持续的考核,证明您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因此,您完全可以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您的行为说不,即便您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败诉的风险也在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约定的试用期满之前,如果用人单位找出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的,您大可不必耿耿于怀,安心工作就是了。因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企业不能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您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 这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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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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