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益不好,每月只发基本工资,都放假半年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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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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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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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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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员工本人原因未给单位提供劳动,单位需要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在单位破产之后,以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那么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计算,不满半年的按照半年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本人工资按照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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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