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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变更,工伤怎么理赔

劳动纠纷
2019-07-05 12:21:4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可以依法要求工伤赔偿金,收集好证据进行!
  • 公司名称变更不会影响工伤赔偿。
  • 工伤赔偿是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的。其中存在单位支付部分也存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但是可以要求单位代为申请。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理赔的流程一般有:申请工伤认--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提交工伤待遇申请资料--领取工伤待遇。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工伤理赔程序进行中,劳动者突发其他疾病的,这需要看是否与之前工伤相关,如果相关可以在做劳动能力鉴定时予以考虑,如果与工伤无关,那么不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者受伤后,可以先做工伤认定,等治疗终结后,做劳动能力鉴定,依据鉴定的级别然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缴纳工伤保险的,大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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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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