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咨询一下,我目前在私人店铺上班,上了5个月了,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社保,现在有事要辞职,老板不同意,可以直接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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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要走,建议先把赔偿金拿了再走。首先,单位未和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完全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您可以为此向其要求相当于您4月工资的赔偿金。同时,因为单位的原因导致您离职,您还可以向单位主张相当于您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要求公司补发您的工资。建议近期,公司的文件不要随便签字,不然可能影响您后期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如果您遇到一份文件,不知道该不该签字,您可以电话问我,我帮您分析。最后,建议尽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赔偿金的主张受一年的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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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应当进行下列程序: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30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 ,工作服 ,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关于与XX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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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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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辞职再仲裁,《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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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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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