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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有一职工,今年51岁,在2005年发生手指断裂工伤,经劳动部门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我厂按劳动伤残有关法规,同意向伤残者支付以下款项: 一、 一次性经济补偿待遇 8个月*800元=6400元 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5年*0.4=10个月*1558=15580元 三、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个月*15580=62320元 总计一次补偿给伤者28212元,现伤者到补偿之日起,已近20个月,伤者要求在20个月中应计算工资,厂方认为伤者已赔偿结束,不应再付20个月的工资,何况,伤者天天在参加正常的劳动,请问在此情况下,劳动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以上算的赔偿款项正确吗?

劳动纠纷
2006-08-30 02:09: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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