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有已购公房,1994年5月在单位尚未办理上市许可情况下,我和一私人买主--X先生签定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单价人民币五千员每平方米,总价为三十八万元。本合同签定之日,支付人民币一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并支付首付款十万元. 其它房款以分期付款方式每月支付人民币三千元给我。 X先生一直守约支付.到目前为止已收到二十万元.
由于该房产超标不到3平米,单位一直拿不出具体超标补差的解决方案,所以一直拖着不给办理,拖到本月有松动现象.估计年底有望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但由于近两年北京二手房价上涨,我周边房子单价卖到八千元左右, 我想涨价他不同意, 我又提出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建议, 同意退回全部已收房款并支付2万违约金, 当时签的合同具体条款为:"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15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10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及已付房款返还给乙方;乙方同时应结清相关费用,将房屋还给甲方。 2、甲、乙任意一方不得无故不履行或拖延,如果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不提供相关文书、资料、证件等(含贷款所需相关材料),或不按时支付费用,致使本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的,逾期超过30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房价款的5%的违约金。" 但X先生坚持要求执行原合同,如终止合同必须支付装修费和家具等费用共10万元,否则不搬家。
请问: 1、我能要求对方增加房款吗?
2、能终止该合同吗, 我应该支付给他多少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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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持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寻求解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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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完成交房,并实际入住十几年,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已经不存在终止合同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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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我上面的文字有笔误, 应该是2004年签定的合同, 到现在两年多, 抱歉!
两年多时间, 我收到一半房款, 他已入住由于超标尚未处理完, 此房尚需经央产房办公室盖章批准上市交易后, 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我希望协商解决纠纷,如果不行,我若上诉法院要求A先生退还房屋,能被支持吗? 我应该赔付他多少钱呢?他提出的支付装修费3万和家具电器等费用等计10万元,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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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