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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属1995年参加工作的,原单位属国营企业,于1998年7月公司宣布破产,由一个中外合资[股份制,私营企业]收购后,收购方跟(出让方-清算组)签了个协议,其中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有以下内容: 一:收购方负责在出让方失业登记职工中足额招聘200名职工,招聘人员由出让方负责推荐,招聘人员条件由收购方决定,招聘人员不足200人,差额人员由收购方按出让方政府安置职工费用标准(每人一万元)支付出让方,用于人员安置.对招收人员工龄按原参加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同时,在招收人员被收购方解除合同关系时,按原在出让方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在收购方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补偿年限. 二:收购方体谅出让方企业资产出售后的人员安置上经费的困难,资助政府100万元资金,用于未招收失业人员的安置. 现在,我于在2006年12月1日提出合同期满(2006年12月31日止)与收购方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收购方支付原参加工作时间至2006年的工作时间的经济补偿金,收购方不支付,并解释我原单位虽属国营企业,但收购方属私营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去过当地的劳动局等相关部门,因像我这样的人还有近百人,所以相关部门都支吾不肯给我解答.

其它综合
2007-02-09 22:10: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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