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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XXXX卖家,2016年 (原告)在我店铺购买28元的木棍64厘米 我们仓库发货发成了56厘米的,当时客户找我们 我们同意给他退换货! 但是他不申请退货,我们没办法退款给他。之后他也没有联系我们,过去一个月工商来找我们让我们赔偿客户3W元 我们拒绝后 他起诉(XXXX商城)以欺骗消费者为理由 要求XXXX赔偿20W 原告一审败诉,二审原告撤诉。2017年5月原告起诉我们卖家 要求我们赔偿他(起诉XXXX费用5000元+脑力精神损失费2W+打车费 复印费等5000总计3W元). 2018年1月我们开庭审理 事情经过和法官说的很清楚, 一审判定原告败诉(我们商家同意退换货不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仅支持退一赔三给消费者总计185元) 但是 今年10月10号我们公司收到一张传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写的是二审审理, 我们作为被告,一审已经把事实经过说的很清楚,发错货而且同意退换货,原告自认为我们欺诈,这种情况 我们二审不出庭可以吗?

损害赔偿
2019-05-05 02:28:3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还是建议及时应诉答辩。
  • 卖家无正当理由不换货的,消费者可以拨打投诉电话维权: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全国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例如:鞋子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在三包期内,可以去购买专柜要求换货。如果卖家不换货则可以拨打投诉电话。
  •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经营者不换货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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