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的非住宅类商品房逾期未交房,我想退房。但开发商已合同并未有约束为理由拒绝,请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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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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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之一,开发商必须无条件退房? 第一,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第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第三,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第四,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第五,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第六,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第七,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第八,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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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的分别有以下几份资料(五证两书一表):
一、房地产的“五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称建设工程开工证)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简称。 二、“两书”:1.《商品房质量保证书》。2.《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两书是开发商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交给购房者的文件。购房者有权索要。
三、“一表”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果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属于“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开发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建设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其建设的楼盘质量终生负责,即使是十年二十年以后出现了质量问题,经查如果是发展商的过失,一样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注意: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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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就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购房者催告开发商,经催告3个月后仍未能交付的,购房者可以单方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购房者没有催告,那么自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一年内没能交房,购房者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损失。
另外还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购房合同中对逾期交房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违约金赔偿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的约定处理。
二是如果逾期交房时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并且及时告知了购房者,那么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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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