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于1986年元月参加工作,工作性质是国家公务员,1995年,单位在基层分发一小套房,当时无任何手续,每月从薪水里扣除每月房租,2000年,单位统一分房,即由单位和个人各出一半买房费,我朋友当时没有分到,后自建私房,产权证均归他爱人所有。所以就搬出公房,(一直没有给其他人居住),但房租依然从我朋友薪水里面扣除。直到2002年。2005年,我朋友从基层调职到市里,但均属同一单位。而现在我朋友出于当年没有享受到房改政策的想法,是否可以不上交当年的公房。而继续使用。望对这方面比较精通的各路朋友帮忙,说说你们的看法,不甚感激。
-
单位现在没有要收回,不过我还想请问,要是单位哪天要收回,我朋友是否还可继续有使用权,如果没有,我朋友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房改政策,因当年别的同事都有,唯独我朋友当时没有。
-
单位要收回了吗?没有,就继续用吧
-
通常来说,如果你没有其他住房,你有继续承租公房的权利,但目前看大多数公房经改革后基本上都卖给职工了.建议咨询当地房改机关政策.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