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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公司困难,从年初陆续解聘80%员工, 都以自愿离职协商定,但答应按照规定赔偿。 但这些人没有拿到赔偿。而且拖欠在职员工近6个月工资, 现在有以同样手段让我离职, 我坚持工作交接时候清偿工资及N 1 赔偿。(劳动合同法也是这样说的) 但他们只愿意允诺以后给。 我拒绝离职(我合同到期还是半年多), 他们现在就说19号后不发工资了。 也没有赔偿。 这是否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主张2N 的赔偿?, 还是只能算在职, 申诉他们在职不发工资???? 另外, 是否是必须离职后, 才能立案仲裁? 否者只能走劳动局监察和调解?

其它综合
2018-10-20 17: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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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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