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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生育险报销下来了,单位给上的保险,自己可以去劳动局领取吗?报销资料都是单位给办理的,如果自己可以领取出来可以领取吗?

劳动纠纷
2019-03-23 05:03:4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咨询一下劳动局
  •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其中,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文件规定:生育医疗费有: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1、顺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2、助娩产: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3、剖宫产: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5、住院人工流产术: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6、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含)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三)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标准为15元/人次,累计限额30元。  另外,生育津贴,是职工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可以享受的产假时间(常规产假+难产假+晚育假)。  产假期间给报销是指生育津贴,不给奖金,不违规。  
  • 一、参保企业职工生育待遇支付程序   (一)女职工计划内第一胎怀孕流产时,企业持女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生育证》原件、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处方及治疗费明细。如果生育证没有办理,持街道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计划内第一胎怀孕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标准:四个月以下流产500元(生育保险支付14天产假工资),四个以上流产700元(生育保险支付42天产假工资),超出限额个人负担15%。   (二)领取女职工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时须持以下证件:企业持女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生育职工联系电话。   (三)领取男职工护理津贴时须持以下证件:企业持男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销标准: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为800元,生育医疗费用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500元。   (五)结算时间为每月20日前。   二、参保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支付程序   (一)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前,持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实施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复通术的还须持《门诊医疗手册》,到工伤生育部办理《资格单》。   (二)职工持《资格单》及身份证到自选的计划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报销标准:上环术155元、取环术155元、人工流产术240元(无次数限制)、引产术1270元、女性绝育术1050元、男性绝育术840元、女性输卵管复通术2720元、男性输卵管复通术2350元。
  •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产前检查门诊费用报销,必须女方有生育保险(请汇总一次申报完毕以免遗漏,其责任自负)  所需材料:  1、女方《医疗保险手册》(蓝本) (原件及首页复印件)+I)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诊断证明需有孕周数)  4、医疗费用原始收费凭证(收据)  5、医疗保险处方底方  并由单位填写《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将产前检查的所有收据和处方对应并按日期顺序排列粘贴其后,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于生产后三月内向医保中心申报(每月20日前)。手工报销,不用报盘。  二、生育津贴支付  (一)、所需材料:  1、《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埠职工须提供《北京市外地为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或女职工引、流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剖腹(宫)产,一定要记得按难产填写生表一,并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6、《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外埠城镇职工)原件及复印件;如工作居住证在产假期内到期,请务必先办续签,再去申领生育津贴。否则生育津贴只能领到工作居住证到期日,而且当时无法办理,区社保还要向市局备案,手续很麻烦,以后即使居住证续签了,也无法补领剩余的部分。  7、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特殊情况还需(如在校期间办理的身份证)还需提供户口薄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8、《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一式两份);  9、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时间:每月2-25日。  (三)经办流程:参保单位持以上材料每月2-25日报社保经办大厅二层支付部(一层大厅现场取号),当月最后一次申报生育津贴时,还需上报《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一式两份)。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的盖章。  (1)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表一》。  (2)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携带男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和以上相关材料报四险支付岗进行人员登记。  注:表中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和填报日期必须填写完整,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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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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