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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我们公司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规定: 第xx条 职工违反合同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提前1年,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一)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提前解除1年,应当支付公司违约金相当于本人上年度1个月平均工资的费用,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每工作1年应当支付公司违约金相当于本人上年度1个月平均工资的费用,最多不超过18个月的平均工资。 3、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相应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规定及甲方《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期间,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请问: 1、我们单位的该规定是否合法? 2、有没有办法离开单位又不交这个违约金? 谢谢!!

劳动纠纷
2006-08-26 00:28: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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