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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去年四月份我去劳动局咨询退休事宜,因为身份证是68年的,我档案是67年,劳动局不给查询,让我拿身份证,后又让拿户口本,说我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是68年,让我今年办理退休,,今天去领退休证,退休证上是67出生,档案也是67年,结果晚退休一年,还多交了一年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劳动局现在说没办法处理,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3-07 11:54:5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将此情况反映给劳动局的上级主管部门
  •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就是达到法定的领取年龄,然后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才能依法领取。
  • 1、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2、具体手续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养老保险最少要交15年,而与养老保险不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一定要缴够男25-30年,女20-25年(地区不同,规定有别),才可以在退休以后继续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未能达到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现行规定,可以在退休前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第二十七条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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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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