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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连续请病假事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可否扣除?

劳动纠纷
2019-07-19 21:48:0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法律,公务员病假规定如下: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   法定假日指在特殊的一天或几天,全国人民共同放假休息的日子,一般为重大的传统节日和纪念日,法定节假日由国家或政府立法明确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 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发布)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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