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个样子的:
买卖房子,买家B付一部分钱,开发商A给了钥匙,但不给过户,买家B不付余款
。法院已判决:开发商A于买家B的房屋预售合同仍有效,合同未能履行完毕是由
于开发商A的过失(迟迟不过户)造成的,要求A和B继续将该合同履行完毕。
该房建成后,开发商A将其租赁给房客C(而A和B的合同还未履行完毕)。要主张
该租赁合同无效,可不可以从这个角度来打官司。由法律明文规定“已预售的房
子不能预租”,推出“已预售的房子不能租赁”,所以合同无效。
这个推理成立吗?请高手指点一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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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回贴,
上海有明确规定“已预售的房子不能预租”,可是预租和租赁式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关系如何呢?预租包含在租赁范畴里吗?上海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朋友探讨过,想听听大家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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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售房预租的问题,主要在地方规定中有明确,请查看你们地方的规定,从法理角度说,商品房预售后,期权已转移至预购人,开发商不再对已预售的房屋享有使用收益权,所以你可以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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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