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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83年起在公司工作。94年11月调入省级单位工作。并即时(94年11月)参加广东省的养老统筹。广东省是94年1月起搞企业统筹工作。而调出单位公司在95年9月才开始在北京为在职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那时我已经调离该单位。因此我在北京是不存在养老金账户。因为当年各地的政策执行度,广东和北京建立个人养老账户时间不一致,形成我有11个月缴费期争议。现在省社保局不认定我的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纠纷
2019-03-28 06:53:3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投诉的。。。。
  •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养老保险 个人 单位的缴费比例大概如下: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 ,个人缴纳8% 。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 ,个人缴纳1% 。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 ,个人缴纳2% 。4.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需缴费。
  • 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在退休后员工可以享受的待遇如下:
    A、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B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C、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D 、死亡待遇:
    (1)丧葬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3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5000元);
    (2)一次性抚恤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10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本人工资的20个月);
    (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死亡待遇各省规定各不相同,详细待遇情况请咨询当地社保局为准)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办理好缴费登记手续后,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单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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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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