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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某信用社与一家集体企业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贷款到期后,企业无按期偿还能力,于是,2003年6月在当地政府的主持下,将该企业以零资产转让给了某自然人,转让时约定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接受财产后,于2004年12月归还了信用社部分利息,并在《贷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承诺由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2004年3月,受让人将企业的大部分固定资产在没有告知债权人的情况下,低价变卖。所得款项,已部分计发了工人工资,另一部分以其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这部分存款,经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的追缴,已经归还了信用社贷款。但由于受让人低价出售固定资产,致使信用社遭受了120万元的贷款损失,无法收回。抵押人在没有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低价变卖抵押物,给抵押权人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根据什么法律条文提起诉讼?如构不成犯罪,应如何处理?谢谢。

刑事行政
2004-06-10 08:05: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 目前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有罪无罪的规定,你应当及时运用民事法律解决你的债权问题,若法院有了判决,对方仍经多次催要,拒不执行的,对方就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律师及朋友的热心参与,但是,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众所周知,目前,各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大多采用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的形式,且以抵押担保居多。如果像这种以低价转让抵押物后,将转让价款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大面积发生,哪么,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如果像前面朋友所说:“目前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有罪无罪的规定,你应当及时运用民事法律解决你的债权问题,若法院有了判决,对方仍经多次催要,拒不执行的,对方就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那要等到何年何月?这且不论,单就这种行为而言,势必会给国家资产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让个别人中饱私囊,同时,这种鲸吞国家财产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刑事惩罚,国家利益又有何保障?我不是律师,但我觉得这种对行为,国家法律应当有所规定,以便对国家、对集体、对该金融机构和在该金融机构存款的人们一个较为满意的答复!
  • 其实这个问题三楼的律师已经讲的非常清楚了,[担保法]在1995年就颁布实施了,那么在1999年与借款企业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为什么不按照[担保法]规定进行抵押登记?这是一个管理上的不规范,从而导致抵押人低价卖抵押物,使信用社资产受到损失.
    具我所知,现在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比较规范了,要出现风险哪只能是市场可变风险.
  • 我没有说过此笔贷款没有登记,事实上该贷款已经由当地工商管理局依法进行了登记,但那又能如何呢?因此真诚地请教六楼以及其他关心此类问题的朋友,债权人该如何操作?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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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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