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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将自己名下的物业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并签署了《深圳市二手房委托合同》等其他的放盘资料。最终,卖方自己找到了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并与其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卖方支付委托放盘以及寻找客户期间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房产纠纷
2018-10-30 19:04:1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不好说,看合同中的约定,具体来电咨询!
  •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二手房的实际状态,转让的房屋属于法律限制转让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1、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
    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2、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
    如果转让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由于各地对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明确该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可转让的范围。
    3、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被依法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第(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因此,如果转让的房屋在转让合同签订前依法被查封的,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4、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民的住宅。
  • 委托代理出售动产、不动产等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委托方:出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出方代理人:_______

    受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受方代理人:_______

    受托方:(以下称丙方):杭州拱墅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丙方居间服务促成签订了《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现双方就该合同所涉及房地产的产权过户相关事宜,共同委托丙方办理,并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乙方,转让价计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__元)。

    2.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办理上述房地产的过户手续。

    3. 甲方向丙方支付委托代理费计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乙方向丙方支付委托代理费计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

    4. 丙方预先代收甲方交易税费计人民币______元,丙方预先代收乙方交易税费计人民币______元,待过户手续完毕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5.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天内将办理上述房地产产权证转移所需一切资料(含应付房款回单或收条)、税费、委托代理费提供给丙方。丙方在甲乙双方资料、税费、委托代理费及房款到齐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交易所受理(乙方办理贷款的还需贷款审批完成),丙方承诺在交易所受理次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办妥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若因丙方原因导致办证延迟,则每延迟一天丙方需支付委托方委托代理费1%的违约金。(在交易过程中,如遇政府职能部门调整有关交易政策或甲、乙双方及配偶不配合导致办证期限顺延或不能过户,丙方不承担责任。)

    6. 如甲方隐瞒房屋存在共有、争议、抵押、被查封、被冻结、被扣押等情况或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利用假身份证、假结婚证明、假房屋所有权证等假证件进行交易的,甲乙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合同不得擅自终止,如委托方(包括甲方或乙方)无故终止,丙方将不予返还违约方所交委托代理费,交易税费按实结算;如丙方无故终止,则双倍退还所收委托代理费。

    8. 其他约定事项: 。

    9. 甲乙双方与丙方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 本合同自委托方(甲、乙双方)与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本合同与《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为准,《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没有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受托方:杭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请理解: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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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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