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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一家生产压力容器制造股份制企业,每年的产值都在2000万~2500万左右,但经济效益一直不是很好。多年来,我们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财务主管便不断的通过购买增值税发票、伪造假合同、销货不开发票(只针对个体单位)、谎报营业额、编制真假两本帐等手段偷税漏税,就连工资发放表也是一真一假。这些在我们厂一直是公开的秘密,有时董事长在职工大会上也婉转地提到这些事,目的是向员工们表白他们为了企业和职工利益所作的努力。去年9月,我们公司整体搬迁后,又重新更换了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据说通过这个机会他们全部注销了原来的帐目。迁至后,他们虽然有所收敛,但仍就采取上述手段继续偷税漏税。请问,如果向有关部门检举的话,应如何获得相关证据,原来注销的帐目还有重新审查的可能吗(我不懂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

刑事行政
2006-08-05 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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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