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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姐姐,她在一家公司里面上班,但是在上班的时候,她遇到了一件问题就是她发现她和其他的同事得到的待遇根本不一样,但是她们的工作又是一样的,所以我觉得她这种情况应该是受到了一些歧视,我想请问一下律师,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纠纷
2018-07-04 10:46:4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妇女保护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劳动权益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你姐姐的这种情况是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的。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节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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