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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为我怀孕了,我就不想去出差,但是单位上非要拍我出差,我就不愿意单位上就说我是旷工,然后就把我给开除了,我觉得单位这种情况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一下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可以要求吗?应该怎么计算呢?

劳动纠纷
2018-06-16 14:50:3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你好,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工伤等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标准如下:
    1、工作每满一年应当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赔偿金;
    2、工作已满半年但是不满一年的,应当按照一年来计算,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赔偿金;
    3、工作不满半年的,应当按照半年来计算,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赔偿金;
    4、上述的工资赔偿金按照劳动者离职前一个工作年度的平均月工资。
  • 你好,你可以来我律所为你详细分析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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