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某行前员工,2003年6月份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某行于2004年没有某行、社保跟我三方对账签字,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的养老保险基金拿到大兴安岭地区按个体工商户参保(在职期间属于中直行业在省里参保)说是转移实则是销原户立新户,而且在“转移”过程中把94、95两年的工资指数转没了,我问行里人力资源部的说94、95没有指数正常。而且当时解除劳动关系后把档案交给个人,没有在7天之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没有把我的管理责任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导致我退休后待遇受到很大的损失,工资低、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无处领取、取暖费无处领取。我多次找过大兴安岭某行、黑龙江省某行、总行,至今没有任何说法,请问我该如何做?
-
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
-
您好,您可以及时向人事部门投诉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