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自2016年10月8日入职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但两份合同刚签订完,人资就全部收走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上社保,直至2018年4月,才说让我提交资料办理社保。按理说公司应补缴2018年4月以前未替我交纳的社保,我应该到哪里去告公司?应出示一些怎么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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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交保险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一年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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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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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劳动局和社保局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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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可收集证据,申请仲裁,依法要求赔偿,劳动赔偿金计算问题专业,我们可以帮助您
追问:入职签订的合同没有给我,需要收集怎样的证据呢?可以举个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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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