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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开一家印刷厂,尽管现在电子化阅读已经成为趋势,但是我觉得在这趋势的热度过去之后,还是要回到原本的读书方式纸质阅读。请问一下要开印刷厂的话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印刷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如何规定的呢?印刷设备以及印刷的成品质量标准是怎样的呢?

损害赔偿
2018-06-26 10:32:5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这个固定规定比较多,你可以主要了解,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半成品不得投入生产;

    (2)不合格的书刊印刷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3)不得印制、销售反动、淫秽及其他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销售非法出版物。

    第五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要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认真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于内部控制的质量标准,并严格按质量标准生产,按质量标准检验。

    第六条各级新闻出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书刊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要指导、协调好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各单位坚持"质量第一、读者至上"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要制订奖优政策,积极宣传、表彰质量管理好的企业和优质产品,及时公布经检测的书刊质量信息;对造成产品质量事故者,进行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   一、产品质量瑕疵的法律规定  1、产品瑕疵的列举定义和赔偿范围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二、产品质量缺陷的法律规定  1、定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故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其赔偿范围是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根据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对于产品的质量应当履行下列的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既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销售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可以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也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分清责任。产品销售者在执行进货检查验收时,主要应当查明该产品是否有产品的批准生产文号、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对于属于名优产品的,还需要查明该名优产品的标识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二)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  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保湿、冷藏等措施,保证产品自验收入货时起至售出止,其品质不产生根本性的变化。  (三)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所谓“失效”是指产品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效力或者功能。“变质”是指产品已经产生根本性的物理或化学变化,已经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失效、变质的产品由于其本身已经产生的本质性的变化,失去了原有的效力和使用价值,将此类产品销售到消费者手中必将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此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  (五)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六)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  (七)销售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   生产者应承担哪些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  (一)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四)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你好,印刷质量管理制度如下:
    1、印刷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抓印刷质量有必要是全体员工的一起的重要任务,一切人员都应参与印刷质量管理,加强对印刷质量的确保,企业的一切出产、运营作业都有必要环绕确保印刷质量和进步服务质量而运转,因而,为了确保发票印刷质量,全体员工都有必要恪守印刷质量管理制度。
    2、出产部担任印刷质量管理作业,掌管拟定印刷质量作业政策和目标管理,对呈现的印刷质量事故有权处分有关责任人,出产部司理有必要不定期查看、总结发票印刷质量管理作业,赞誉印刷质量作业中做出成绩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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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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