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房产抵押已经登记,则担保成立。 2、签字一方面具有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若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视为成立新的担保合同,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如2000年为归还最后日期,你可以过时效为由主张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最终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是否执行房产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而定,以上回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