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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7月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现签于个人发展及公司环境不适,想离开公司另求发展,但劳动合同上违约责任约定: 第三十条: 依法解除本合同的,或因乙方责任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培训或招 接受的人员,应向甲方赔付培训费或招接收费等共两万元,由甲方提供并办理进京户口者加收三万元. 1:招接收费用就几百元,我用培付这么多吗? 2:合同上本来就有两点违返劳动法 1)合同期是两年试用期应不超过2个月,但我的试用期是3个月 2)试用期内公司并没有上保险,保险是从正式工作一个月后才开始上的. 因为这些原因我是否可以不赔尝违约金? 谢谢律师的帮助!

劳动纠纷
2006-07-29 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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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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