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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天给你提问合同上后补违约金问题的,我在搜狐网上看到这样的文章: 合同新规:违约金不能随便定《办法》规定,单位只有在以下两个条件下才能设定违约金:受聘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受聘人员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目前绝大多数的违约金设定是建立在前一个条件上。问题是,一些单位对服务期的规定本身就是不对的。  《办法》规定,单位只能对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实际情况中,一些单位把招聘成本,如车马费、刊登广告等费用定义为“出资招聘”,由此限定受聘人员的服务期。  《解释》对单位出资招聘的明确定义是:单位出资招聘所称的“出资”,是指依据受聘人员与其原单位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由受聘人员个人支付,而由用人单位代为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单位因招聘人员而发生的工作费用,不属于出资招聘。也就是说,单位原本的招聘成本,比如车马费、广告费等不属于“出资”。典型的出资招聘,如一些单位为聘用的职工提供住房,或者帮其支付违约金等。《解释》还规定,聘用合同就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因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发生的实际支出。支出发生后,受聘人员每服务一年,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相应递减。国家和本市对递减比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这篇文章说公司不能随便定违约金,尤其说到\"支出发生后,受聘人员每服务一年,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相应递减。国家和本市对递减比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我已在该公司工作一年,我来公司接受过公司的日语培训.

刑事案件
2004-07-02 20:49:5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不尽相同。《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引用两条供您参考: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欲知详细规定,请上大连劳动保障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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