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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本人2017年10月6日入职,公司3月30日起不准本人进入公司,2018年4月4日以旷工为由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并在当天4月4日快递,2018年4月7日签收, 1、如果计算赔偿金,解除日是按公司作出解除合同日4月7日,还是按快递签收日4月10日? 2、如果本人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可以请求补发工资么?补发工资的标准是按本人工资么? 多谢!

劳动纠纷
2018-05-15 15: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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