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下:三亚一家公司无故拖欠1个月工资,且未经过申请工会解释及未向全体员工说明拖欠工资的原因,但若该司在本人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我以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为由提的),补发了拖欠的工资,那么我是否可以继续向该司提出其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进而违反劳动合同法,从而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该司按照入职时间补偿我经济补偿金。谢谢回答~~

劳动纠纷
2018-05-11 11: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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