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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月中旬向单位提出辞职,4月27日与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时得知,根据单位2007的《企业年金方案》规定,企业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收益归属约定,职工在中心工作未满10年的,全额归属本中心;职工在中心工作满10年至20年的25%归属个人;职工在中心工作20年(含)以上的,50%归属个人,归属本中心部分记入未归属帐户;职工在本中心退休的,100%归属个人。本人连续工龄19年10个月左右,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将我个人企业年金账户中企业所缴部分及收益的75%权益归属至分局,而本人归属部分仅为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收益部分的25%权益和个人缴费及收益部分。 本人认为,单位的以上处理方案涉嫌违法,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该《企业年金办法》已于2018年2月1日生效,分局应该按照该规定的相应条款执行。 请问我能否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分局立即停止相关损害本人年金权益的行为,将本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收益部分全部由本人归属!

其它综合
2018-05-03 18:05: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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