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请问劳动合同中对您的工作地点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中原来约定的工作地点在深圳市内,现在要求您到东莞工作,您不愿意前往的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您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作满6个月不到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作时间短于6个月,补半个月工资。
追问:我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深圳,珠海,我也不愿意调动到深圳分公司可以吗
解答:您好!请问单位建议您调往的深圳分公司,会对您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和不便(比如距离您目前居住的地方特别远)吗?如果是会给您的生活造成很大不便,公司有无跟您协商增加交通补助?
追问:您好,我们深圳总部的有几个分公司,只有我们这个分公司搬迁到东莞,调我们到其他部门,也是在总部这里。
解答:您好!请问计划将您调往的深圳分公司其他部门,会对您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和不便(比如距离您目前居住的地方特别远)吗?如果是会给您的生活造成很大不便,公司有无跟您协商增加交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