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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公司在2018年春节期间安排我加班,时间为2018/2/13——2018/2/25,这也是公司的放假时间。其中2/17(大年初二),2/18(大年初三),2/24/,2/25是周末,没有过来公司打卡上班的。 这样的情况下,公司并没有把以上4天的加班费发给我,请问公司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劳动纠纷
2018-03-17 1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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