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施工方工地因国家政策成立雄安区,造成停工,材料等工具全被封存在现场不能动,甲方也一直没有给付钱,找到政府让等政策,形成拖欠材料款,我们也积极想办法给付一部分材料款,后被工料方起诉法院,法院与2017.7.31日判决我方败诉,并于判决生效十日给付原告436463元,及违约金47957元,2017年4月27号以436463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在2018.3.15我们通过借贷搞到钱去给付材料款供货方要钱太多,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去算,按照国家法律,应给付多少钱,怎么算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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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照判决书上的判决支付,建议你们协商处理
追问:你好,加倍支付是不是按中国人民银行利息加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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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咨询主办法院的执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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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判决的内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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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判决的内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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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