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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份进入公司,试用期三个月,签订劳动合同,雇佣期两年。试用期结束缴纳五险,上岗一年缴纳一金。但是试用期结束后截止离职日(2017.9.28)一直未给缴纳五险并且离职当月的工资也没开。在任职期间询问过领导关于五险问题,领导给出答复公司马上准备更改公司名称,改完名称补齐未缴纳的五险为由一直未缴纳。离职前有递交离职申请。这个问题如果要求公司补偿的话是否可行?补偿的金额大概范围是多少?在职期间月薪3200.

劳动纠纷
2018-03-13 17: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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