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职期间额外签署合同,内容为公司为奖励员工辛勤劳动组织团建活动,公司主要承担住宿费、交通费,员工要与其签署5个月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内离职,需要按月赔偿费用。
疑问处为:1、因团建活动为1月份,虽是问询自愿活动,但如不去要给出理由,因时间在年终,担心如不去会影响年终奖的发放,所以非自愿型参加活动。2、在签署合同之前,并没有消费清单,不知道具体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消费金额,而合同明确指出会在乙方了解消费金额的前提下。3、公司的消费金额及明细在活动结束后给出,但实际金额并不合理,如住宿费是总费用平分给个人(但其中有领导层单独套房,费用完全高于普通员工的双人间)这种消费金额比例之前并没有提出,并不合理话。4、如此合同不合理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呢,例如违法合同法的哪些具体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