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上一年的时候决定把房子给卖了,所以找了买家。我们一起商量了一段时间。价格差不多都谈好了,最后合同也签了。就差钱没给了,后来说是某些原因不买了我也没说什么。合同自然也就没用啊,现在他拿合同来说事。我想问一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状应该怎么写?

房产纠纷
2018-05-27 01:50:2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您的诉讼请求是需要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所以您的案由便是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约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起诉时,需要把您认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写进诉状,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判决。谢谢。
  • 房屋买卖后,双方当事人不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正确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我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由上述规定可知,房屋买卖合同只是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以登记为有效要件。换言之,房屋买卖没过户只是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效力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买方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你好,如果双方的合同当时是没有签订的话,那最后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对方执意要拿出份合同来说事的话,建议您收集当时的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证据以及证明。如果对方要进行诉讼的话,建议您委托律师带齐相关证据进行诉讼。
  •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及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 万元,并依照定金罚则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 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XX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