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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在2014年在汝州市步行街以八万元的转让费接了一间两层的门面服装经营,但上家承租人是私下转给我的,虽然没有经房东见面,合同上签字此房是允许转让的,在我们的转让协议上也明确注明无论发生什么或者有转让事宜都有原承租人出面解决,2015年合同到期,我让原承租人和房东续签租赁合同,房东说不用签了,续交房租就可以,然后到了2016年,我又交了一年的房租,因有事不想经营,我贴出了转让,房东也没有提出异议,2016年的八月份,我的一个闺蜜朋友,在家闲着没事,和我商量着让她在我店里经营一下试试,就当是买经验,想着不浪费房租,我答应了,我们草率的写了一个协议,内容是转交她替我经营一年,屋内设施都是我的,她进去后直接经营,到了2017年八月,我让房东家孩子来拿房租,当时我没在店里,她以我妹妹的身份和房东家孩子签了租赁公合同,请问房东有责任作废那张租赁合同么?这样的情况房东有权解除我们的合作关系收回房屋么?房东如果以转租的理由说我违约,有收回我经营的权利,有收回转让的权利么?我可以要求我的闺蜜履行协议把店还给我么?我们的协议有法律效益么?

合同纠纷
2018-01-25 22: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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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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