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店面是2009年5月开始租赁的,当时房东说合同只能一年一签,所以从2010年5月份开始,房东说继续做就行了,合同就不要签了。当时我的店面是跟房东转让过来的,因为房东说店面他们已经装修好,要租就必须要交转让费,于是出了转让费,后面我自己又做了装修。就是想长期做,而当生意做起来的时候,房东却又说下次合同到期就不再续签,要自己做。我想请问律师,我能争取到哪些我能争取到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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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了,如果有证明表明房东同意再做满一年的,那就可以租到满一年。遗憾当初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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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房东对自己的装修费用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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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租赁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只能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在通知解除合同后,给予合理期限搬并不违法。但可以与房东协商装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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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很难维权,因为没有合同。按法律规定可要求给予一定的装修补偿。同城律师,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或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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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