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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3月签的合同,合同期限2年,2004年3月到期,我没有再签合同,但原合同中有如下条款:   甲乙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30天就是否续签合同向对方表明意向。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表明意向,合同到期后也未办理续签手续但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的,视为续签与原合同相等期限的合同。   我在合同到期后没有再签合同,并以口头方式表达了不想续签的意思!但没有直接证据!此后实际劳动关系维持了近一年!2005年3月我辞职时公司以上面的条款为由说我合同没有到期,要辞职需交违约金,是否合理? 1.有没有那个法规规定:只有合同期内参加公司提供的培训才有违约金的,没参加培训不用支付违约金? 2.如果那个条款是合法的,那自动续签的合同属于另一份合同吗?还是第一份合同期限延长了2年? 3.在第一份合同执行期间,公司没有给我交过3金,包括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认为合同是违法的,无效的呢?3金是需要在合同中约定的还是法律规定必须交的? 4.如果打官司,那些对我有利,那些不利呢?

劳动纠纷
2006-07-01 05:35: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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