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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间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不适合岗位,个人认为最多只能算是没有达到领导的期望),离职交接的手续都办完已经作为最后一个工作日离开公司了,但是我要求公司给予半个月的工资补偿金,等待公司回复!现在公司最后的审批结果是要我再回去上班(目的应该就是为了不给赔偿金),但是话都传开了稍微有点自尊心的人都不会再回公司上班啊,公司这种做法符合劳动法吗?我怎样才能维护我的权益呢?

劳动纠纷
2018-01-06 15: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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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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