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凭10年前与一方共同共有人签的买房协议(现在父母都已去世),也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就到法院确权,原告胜诉,现在我可以依据物权法第106条上诉,主张原告不构成善意取得吗?我在一审开庭过程中未提到物权法第106条,上诉时还可以提吗?二审法官是否审理?谢谢啦! 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我也是权力人,可以主张追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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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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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要看判决书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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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要看判决书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证据,律师才好判断。欢迎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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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上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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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上诉,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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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上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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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是哪天下来的,别过了上诉期,可以提,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建议你详细叙述案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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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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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