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咨询劳动合同纠纷问题。
我于2000年9月入职天津一家公司至今,最近一次签的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9月,无固定期限合同,项目管理工作,目前职位是项目经理。
2017年12月12日,人事部门口头通知,公司要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可以协商补偿。期间我与直属领导沟通,其表示没有必要再进行培训,不能继续现在的工资。后我与人事经理提出希望调岗至销售部门。(因此前也从事相关工作)。
2017年12月25日,人事经理回复不能调到销售部,且对补偿金也未达成一致。随后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过邮件发出调岗降薪通知,调岗至设计部设计员,基本工资由3万降至7000。我收到通知后即做出书面回复,表示不接受。
12月份工资计算时,以12月25日为分界点计算。(已经发放)
问题1. 该调岗降薪是否合法? (未与我协商一致)
2. 我可否立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差额,恢复原工作或调岗不降薪。
3. 如果对方执意要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我前12个月的工资均为3万,天津市2016年月平均工资为5265)。
4. 如果法院认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赔偿金的计算是否为全部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而非是2008年后的补偿金的2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