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公司在外地做项目,注册的项目公司,公司让我当的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股份),期间签订了项目相关的合同,公司履行合同,支付了部分合同款,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便委托其他同事担任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做了法人变更。离职后,公司欠我一个月的工资不给,以未交接清楚工作为由,不发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我便去当地劳动监察举报,申请补发欠我工资。但公司却提出:项目没有做成,之前付的合同款追不回来了,让我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并上诉。想请问:公司的项目没有做成,所造成的损失,让我赔偿,是否成立?法定代表人没有项目的决策权吧?关于签订的合同付款,不是我让财务支付的,法定代表人是不是没有权利让财务付款啊?我应该怎么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