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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至上海某公司面试,面试成功后并要求总经理出具聘用约定证明。内容如下:兹证明经双方面谈,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技术部技术主管职务,税前(包括养老金、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月工资为9500元,并约定乙方于2017年03月20日正式报到上岗。(中间字省略...)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此证明。并加盖了甲方合同专用章(无日期)。我签了名字及日期。2017年03月20日正式入职后,总经理却让我签订空白合同,说不签字就不要做了立即离职,最后被迫无奈签字。次月及以后每月发工资却按照8000元发放,且根本不缴纳社保。2017年08月21日我又找总经理说工资问题,双方当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税前月工资为 9500元,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但是期限写在了:第十条、合同双方其他约定自2017年08月21日起。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最后有 甲方盖章:有红色盖章(无日期)乙方签字:有我的名字,签订时间:我写了2017年08月21日。但是至今也没有按照实际约定的工资发放,还是按照8000元发放,请问好心人不知道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怎么办呢?十分感谢!

劳动纠纷
2017-12-15 23:20:1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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