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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我一远房亲戚去世,留有独单住房一套(房子产权证上是远房亲戚的姓名),在没有办理继承的情况下(我的远房亲戚有三个子女),我父亲经远房亲戚的长子王某手,购买了这套独单住房一套,约定房屋价格为40000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协议上说明将来王某与其兄弟姐妹若关于遗产(这套独单)分割发生家庭矛盾,将由其自行处理,我父亲不负责,协议上有我父亲及亲戚长子王某的签字,后我父亲为了明晰产权,曾经向王某提出要求履行过户手续。王某以双方是亲戚,没有必要进行过户为由,拒绝了我父亲的过户请求。该房屋在我父亲交款后一直由我家居住。而2004年,我父亲也因为意外事故去世,因该房屋即将拆迁,要给付的拆迁费远远大于当时双方买卖的价格,因此,王某认为:该房屋已经升值,并且还是成倍的升值,买卖时,双方没有过户,实际所有人应该是王某的父亲(即我的远房亲戚),作为房屋实际所有人,应该享受拆迁后国家给付的拆迁费。但我认为,我父亲和王某已于十多年年前即完成了买卖协议且有证人,证明该房屋已经归我父亲所有,而我作为我父亲的财产继承人应当享受拆迁费,至于过户问题,我父亲生前曾经催促王某进行过户,王某以是亲戚,没有必要费事为由,拒绝了我父亲的过户请求,因此,没有过户属于王某的行为,并同时继续提出,我作为我父亲的财产继承人,有权请求王某履行过户手续。如果王某不从,我想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责令王某继续履行未完的合同,不知能否起诉?房屋买卖是否有效?请诸位赐教!不胜感谢!! 另外,我想知道我父亲与王某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我父亲是善意取得,只是法律知识欠缺),如果存在问题,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涉外纠纷
2007-10-05 02:11:3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你父亲当年明知该房产是遗产,且还有其他继承人存在,而只与其中的一个继承人订立买卖合同。如果你的远房亲戚的其他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仅凭王某一人的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房产买卖合同应当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你父亲占有该房产后,不管什么原因未办理过户,那么该房产作为物权仍然没有移转,还是属于你的远房亲戚的财产(遗产),应先作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因此,该案对你方非常不利,建议不要贸然提起诉讼,应与对方好好协商,争取妥善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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