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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工作30年,单位另行分配的岗位不适合个人工作,一年多内多次找领导沟通解决回到原岗位无效,在新岗位扣留一万二千元公款不上交后被单位停职,停职后我又找单位领导要求更换工作岗位并愿上交出扣留公款,单位领导仍然不同意更换岗位,故公款一直未上交而被停职四年至今。现单位人事口头通知说单位准备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作开除处理。请问1.我扣留的公款属哪种性质?是否违反法律?2.我被停职的四年内单位是否应该发放工资?3.被停职期间单位应否为我缴纳五险一金?4.单位作开除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行为?5.强行开除后我是否能要求经济补偿?如可以有哪些项可要求补偿?恳请专业律师对以上问题作详细准确回复,感谢不尽!

劳动纠纷
2017-12-14 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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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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