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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是下午13:00到晚上8:30,由于我是刚刚进入此培训机构,正处于培训阶段,那天到了晚上10:30,我们才结束。我认为这早已超过了我的上班时间,用人单位不该强留我们在此培训,因此,我当时以开玩笑的口吻说到:“我们这么晚下班,是不是有加班费呢?”第二天,主管以我不能符合公司的浅规则为由,开出了我,她说这是个培训机构,工作延迟是正常的事,从来没听过有人要加班工资的。请问,她开出我的理由是合法的吗?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开除我吗?

其它综合
2009-08-26 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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