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原合作企业解除合作关系一个多月,网站宣传销售其他同类产品,因没注意没有改掉网站左上角原企业名称的灰色小字,与原合作企业起诉了我,一审判决认定我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费用7000元,诉讼费1300元。我这种情况是非主观故意的,如果我上诉的话,有胜诉的希望吗?望解答,谢谢!

知识产权
2017-12-03 19:59:56
暂无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有哪些
刑事辩护 4679
无证驾驶什么处罚条例
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什么处罚条例
无证驾驶最少拘留几天
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最少拘留几天
无证驾驶电摩怎么处罚
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电摩怎么处罚
重婚罪会判几年时间
重婚 155
重婚罪都生了孩子判几年
重婚 170
重婚罪的认定要满足哪些条件
重婚 120
重婚会怎么判
重婚 125
重婚罪追诉期是多久?
重婚 105
怎么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起诉离婚 12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