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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在公司从事电器维修工作,每天工作12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常年累月不休息。今年3月某日下班之前突然感到胸部不适,遂提前下班半小时,到家后即死亡。梁某平时身体健康,无心血管方面疾病。 法医鉴定:“梁某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过度疲劳使心脏负荷突然增加可作为其诱发因素。”死亡时间在下班后的半小时左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急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社保局的《工伤认定书》今天下发了。不属于工伤。理由是没死在工作岗位上,而是死在家里。 不知道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下一步,能否以人身伤害赔偿起诉其所在的单位,要求赔偿? 哪一位律师做过这方面的案件呢?最好是成功的案例。

劳动纠纷
2006-06-23 05:11: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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